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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苏州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
2021-0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苏州市市政工程协会。(英文译名:Suzhou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SZMEA )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苏州市市政工程协会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在苏州市从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管理等单位以及与之相关企业、经济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市政行业自律行为;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鼓励并支持会员开展业务创新、转型升级,帮助企业提升综合实力;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推动市政行业向前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苏州市姑苏区五卅路1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组织会员学习、执行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引导会员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开展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轨道交通、地下管廊(管线)、市政景观、城市照明、城市垃圾处理、市政设施养护及其他配套企业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市场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市政建设行业的经济信息,为企业提供在信息、技术、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建设行业的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并积极组织宣传贯彻实施;

(五)组织制定行规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政企业之间的竞争手段和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六)帮助会员做好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会员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交流、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搭建平台,并为会员处理国内和国外活动中的有关法律争议提供服务,保护会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推动行业创优争先,鼓励会员创建优质工程、培养人才,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创优、评选和经验交流,积极为会员推介创优成果;

(九)做好政府的购买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市政行业管理工作,接受并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宜;

(十)接受国家和省市政工程协会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参加国家和省市政协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十一)开展与协会宗旨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苏州市从事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管理以及市政公用建设配套企业和经济组织等企事业单位,并在苏州地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报理事会确认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为本会工作开展提供方便;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并及时、准确地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恶意扰乱市场,企业管理混乱,多次受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三分之二,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协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奉献精神。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具备条件的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九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条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或有关部门的购买服务;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2020年6月28日经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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