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21〕第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对智慧工地费用取费确定统一标准,调整后的费用取费标准表如下:
序号 | 工程名称 | 计费基础 | 费率(%) | |
一般 计税 | 简易 计税 | |||
一 | 建筑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 | 分部分项工程费 +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 | 0.13 |
二 | 单独装饰工程、安装工程 | 0.07 | ||
三 | 市政工程 | 0.04 | ||
四 | 仿古建筑工程 | 0.09 | ||
五 | 园林绿化工程 | 0.04 | ||
六 | 修缮工程 | 0.09 | ||
七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0.02 | ||
八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0.04 |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以及本文之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21〕第16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2日